2009年黑龙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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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黑龙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关于转发2009年全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的通知(黑公交〔2009〕131号)


各交警支队,县、市交警大队:
  现将省统计局发布的2008年全省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城镇居民人均支配收入、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等数据转发给你们,请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时参照执行。
        黑龙江省公安交通管理局
        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581元;
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4856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623元;
农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3845元;
职工平均工资23046元/年、11523元/半年、1920.5/月


 

附:黑龙江2008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245元
2、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519元
3、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32元
4、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17元
5、黑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19386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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