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肇事者赔偿后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11月13日,江苏如皋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住院医疗费保险金2297.32元。

  2005年9月,玲玲(化名)交纳26元向如皋市某保险公司投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保险期为一年。2006年6月,玲玲乘坐其父驾驶的摩托车与张某所驾驶的摩托车相撞,事发后,玲玲被送到如皋市某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诊断为重度脑外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枕骨折等多处受伤,共用去医疗费6263.80元,其中非医保用药额2434.94元。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玲玲父亲负次要责任。2007年4月,玲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8240元,经法院调解,张某一次性赔偿6592元。后玲玲又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玲玲已获事故赔偿,住院医疗费用属于财产性项目,适用损害填补原则为由拒绝赔偿,遂玲玲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保险合同中医疗费用保险是以被保险人身体受到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为给付保险的条件,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属于人身保险范围,不适用损害填补原则;双方对保险金额计算方式有歧义,保险条款不能看出具体计算方法,适用于格式条款不利解释原则,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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