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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如何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2、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
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转移的,且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应当如何办理转移登记?
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同时,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3、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条规定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情形的(即第六题);
(二)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四)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五)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机动车业务分类索引: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指南
二、机动车变更登记业务指南
三、机动车转移登记业务指南
四、机动车抵押登记业务指南
五、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指南
六、机动车转出、转入登记业务指南
七、机动车报废年限规定
八、机动车年检期限规定及如何委托他人年检
九、如何补领、换领机动车车牌
十、机动车类型及分类标准
十一、如何委托他人办理机动车相关业务
十二、其它机动车相关业务指南
十三、机动车相关业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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